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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政策编号 政策名称 摘要 状态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津西项目征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防征储函〔2020〕71号) 港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经防城港市第六次土储会研究,原则同意《关于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江山航洋·都市里、三块石二期等项目征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防征储函〔2020〕21号) 防城区人民政府: 针对你区提出的土地补差、生产留用地、房屋按时拆除奖励、违建拆除奖励等问题,市人民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于2019年12月31日经防城港市第六次土储会原则通过了处理意见,请你区按照处理意见开展项目征迁工作。函告如下: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要求明确江山半岛项目交地奖励政策的复函(防征储函〔2020〕193号) 防城区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江山半岛项目交地奖励政策的函》(防区政函〔2020〕96号)悉。就你区提出征地奖励等特殊事项,我中心经研究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批准的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管线迁改适用文件的通知(防征储发〔2021〕43号) 防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港口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由于近来各单位对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管线迁改的资金来源及实施主体等有关问题存疑较多。为此,我中心对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管线迁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印发 《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区人民政府、港口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和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各单位职责进行部分调整,现将《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方案》(更正重印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防征储发〔2021〕4号文件随之作废。
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港口区人民政府、防城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5月22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研究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纪要(防政办阅〔2020〕41号) 2020年8月5日上午,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罗真在市政府三楼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协调会,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汇报了当前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难以实施的原因和解决建议,与会人员进行了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 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被征地 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经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spacer.gifspacer.gif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 防城港市财政局 防城港市征地拆迁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 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 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7月2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信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要求,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同时保障农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各地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征地管理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征地程序不够规范、征地监管工作不力、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补偿安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侵害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征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推广我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功经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我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开展了国有土地租赁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为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现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