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文件


防政发201926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


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

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1128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91212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项目征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快捷、高效、安全,促进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迁资金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清表费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等费用。

第三条 城区政府负责征迁资金的预算编制、申请、使用、结算,并对征迁资金使用及凭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负责征迁资金的审核并协调落实。

市财政局对属市财政承担的项目负责征迁资金审定、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筹措

第四条 征迁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拨付用于征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的征迁资金。

为确保财政资金收支平衡,年度征拆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应以年度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财政部门和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根据市级项目征地计划及时做好年度资金安排计划,须及早筹措落实资金。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筹措的征迁资金必须在征地之前足额落实到位。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六条 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接到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下达的项目征地拆迁任务后,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用地征地情况调查,编制征迁资金预算,经城区政府核实加盖公章后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项目费用属市财政承担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属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报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

第七条 城区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在编制征迁资金预算时,不得交叉或重复编制。城区政府对征迁资金预算的真实性负责。

征迁资金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支出用途使用,超出预算10%以内的,凭经城区政府审核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其他有效支付凭证,按实际应补偿金额核支;超出预算10%以上的,城区政府编制追加预算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项目费用属市财政承担的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属项目业主单位承担的上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征迁资金使用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或个人建设供电输电设施以及供水、供气、弱电、通讯等设施迁改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线性工程自行择地回建费、搬迁补助费、奖励费等相关征迁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永久安置费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供电设施迁改费用不纳入项目征迁资金预算,另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申请拨付。

  1. 征地清表费。包括项目征地范围内青苗、房屋、养殖塘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理费用。

项目用地需要清表的,由项目所在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实施单位需根据清理范围实际现状拟定清理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审核后组织实施。征地清表费按实际清理面积每亩1400元的标准纳入项目征迁资金预算。

(三)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拆迁工作经费两部分。征地工作经费统一按项目实际征地面积每亩2600元计提;拆迁工作经费按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含装修及内部设施)拆迁补偿费总额的8%计提。

属于2016216日之前已完成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项目,尚存在土地补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未补偿等遗留问题的,按实际清理面积每亩1000元计提征地工作经费。项目涉及用海需清理海滩涂的,按每亩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