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函〔202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11日起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20201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今后我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二、扎实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相关工作

(一)做好公布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南宁、北海、玉林市等有关城区已经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并重新公布。

(二)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其中,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