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房票安置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丰富我区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安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房票安置的概念。
房票安置是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房源池房屋的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
(二)房票适用的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不含三江新区)2022年5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二、主要内容
(一)房票实施单位。
房票由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宜宾市翠屏区城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制作发放,应载明房票使用人、被征收(拆迁)房屋位置、房票金额、购房信息等,经制发单位盖章生效。
(二)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拆迁)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安置补偿权益(以下简称补偿权益金)和房票安置奖励的总金额。
1.补偿权益金。
(1)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的补偿权益金,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计算。
(2)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偿权益金,根据被拆迁户享受住房安置人数,按30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积购房费标准计算,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费标准按签订协议时候对应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执行。
2.房票安置奖励。
被安置对象按期签约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的不同按如下规定给予房票安置奖励:
(1)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房票安置奖励根据购买房源面积,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每户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房票安置奖励根据购买房源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西郊、安阜、象鼻、菜坝为1300元/平方米;李庄1150元/平方米;宗场、金秋湖、白花、双谊、思坡、永兴、牟坪、李端、金坪950元/平方米,每人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按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奖励、补助,以银行存单方式发放,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三)房票的有效期限。
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奖励。
(四)房票安置使用规则。
1.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员。
2.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五)房票安置房源池建立。
1.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翠屏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不含三江新区)。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征集并审核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房源建立房源池,并定期公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进入房源池,提供房源的户型、面积、套数、小区配套情况、区域位置、交房时限等详细资料,执行房票安置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楼盘全部商品房纳入房源池,不进行销售空置,市场可同步销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实时更新房源池房源情况,杜绝一房多卖,楼盘存在抵押情形的不得纳入房源池。
(六)房票安置程序。
1.签订协议、发放房票。
涉及征收翠屏区范围内国有或集体土地时,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方式进行房屋安置,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后,并在房屋腾空交房之日发放房票。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过渡费,视为住房安置结束。征收部门将除房票权益金以外的其他相关补偿、奖励、补助及过渡费等发放给被征收人。
2.房票购房。
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票安置房源池中选购房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视为选定房源,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购房资料,待网签购房合同后,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抵扣购房款。
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购手续。办理退购情形具体参照《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管理的意见》(宜房〔2012〕197号)中第二点执行,办理退购手续,被征收人视为自愿放弃房票奖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3.购房款支付。
被征收人在房源池中自由选购房源,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用房票抵扣购房款,支付方式与购买市场商品房一致,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揭支付。商品房购房款超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代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自行补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最大额度为房票票面金额。
4.房票资金结算。
(1)对使用房票一次性全款购房的,在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部门申请结算房票金额,征收部门向区政府专项申请资金后,征收部门分三期向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支付房票购房金额:第一期在签订网签合同后3个月内支付50%;第二期在完成预告登记后支付30%;第三期在交房后支付20%。未按期支付的,自期满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对使用房票按揭购房的,在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自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征收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使用房票购房的首付金额。
5.拆票收回。
(1)购买房源池中房屋,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予以拆票,拆票后的房票可继续使用,有效期保持不变。
(2)房屋征收部门拆票后,根据被征收人使用情况收回已使用的房票进行核对后予以核销。
6.结余支付。
(1)对使用房票一次性全款购房的结余金额,被征收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房票、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应享受的房票票面金额扣减房屋总价款后的剩余部分。
(2)对使用房票按揭购房的结余金额,被征收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按揭贷款放款凭证等)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结余金额为应享受的房票票面金额扣减使用房票购房首付款后的剩余部分。
7.产权登记办理。
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缴存维修资金,并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涉税费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8.到期兑付。
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不得更改其余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房票购房,房票到期后,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房票)向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房票票面补偿权益金,自动放弃房票安置奖励。
9.税收优惠。
房屋被征收拆迁,重新购置房屋契税减免按现行契税拆迁减免政策办理。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实施要求
(一)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方案规定自行申请进行房票安置。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本方案由宜宾市翠屏区城市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部门解读: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制定《宜宾市翠屏区征地征收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内容包括房票适用范围、房票奖励标准、房票使用期限、房源池建立、房票资金结算、房票安置程序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
房票适用于宜宾市翠屏区范围内(不含三江新区)2022年5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四、奖励标准
房票奖励标准:被安置对象按期签约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土地性质的不同按如下规定给予房票奖励:
1、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房票奖励根据购买房源面积,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每户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集体土地上住宅用房选择房票方式安置的,房票奖励根据购买房源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西郊、安阜、象鼻、菜坝为1300元/平方米;李庄1150元/平方米;宗场、金秋湖、白花、双谊、思坡、永兴、牟坪、李端950元/平方米,每人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五、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六、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翠屏区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解读科室:征地拆迁股、征收补偿股、安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