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为丰富我县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各种需求,结合高县实际,现将《高县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县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为丰富我县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各种需求,结合高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在指定房源池自行购买房屋的住房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票适用的范围。2023年8月1日后高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实施征地征收项目,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了房票方式安置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房票票面内容
第四条 房票实施单位。房票由县征拆中心制作发放,经制发单位盖章生效。
第五条 安置人员信息。房票应载明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住房位置等。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房票票面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的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政策性补偿、补助、奖励构成。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购房补助、按时搬迁奖励构成。
第七条 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的3%给予奖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票面余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第八条 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一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簿为准)一票,不得转让、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二)被征收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应持有被征收人本人(或委托证明)有效证件及与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征收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挂失作废,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原房票上的权利义务失效。
(四)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6个月,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房票应载明出票日期及使用有效期。被征收人手持的房票到期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第三章 安置房源
第九条 房源类型。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高县县域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由县住建城管局征集并审核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源建立房源池,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四章 房票安置程序
第十条 签约。被征收人在房屋交付拆除后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填写《房票安置申请书》,经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领取房票。
第十一条 购房。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由县住建城管局建立的房源池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购手续。办理退购情形具体参照《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管理的意见》(宜房〔2012〕197号)中第二点执行,办理退购手续,被征收人视为自愿放弃房票奖励。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二条 奖励领取。被征收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领取房票安置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方案规定自行申请进行房票安置。
第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县征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房票安置申请书
2.房票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