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词定义
房票概念。房票是将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另额外增加房票安置奖励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
房票安置概念。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政策,将相应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行为。
二、适用对象
在兴文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产权人的子女)可选择房票安置。
三、实施主体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四、票面内容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房票。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购房补助、拆迁奖励、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构成(可全部计入或部分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的5%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票面金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中的房票。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
1.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购房补助、搬迁奖励、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构成(可全部计入或部分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2.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的5%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票面金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中的搬家补助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领取现款,也可以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五、安置房源
(一)房票安置的房源在本县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城管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确认。
(二)持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给予不低于本项目市场客户的优惠幅度。
六、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提出实行房票安置申请,填写《房票安置申请书》(详见附件1)。
(二)经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同意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约定时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
(三)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腾空移交拆除单、身份证等,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领取房票(详见附件2)。
(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五)商品房开发企业按房票结算办法,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办理房票兑现相关业务。
七、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储藏室、车库(位),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二)商品房开发企业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房票结算办法
1.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商品房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申请结算。
2.结算款项支付。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凭商品房开发企业提供的《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房票,经被征收人确认后,直接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进行结算。
(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的,由被征收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处,申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房票票面剩余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金额。
八、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一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簿为准)一票,不得转让、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二)被征收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应持有被征收人本人(或委托证明)有效证件及与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征收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挂失作废,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原房票上的权利义务失效。
(四)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六)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房票购房后票面余额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资金。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不购房的,手持的房票在6个月后可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处兑换现金,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奖励。被征收人手持的房票到期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申请终止使用,并按照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规定,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资金,不得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七)房屋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本办法由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从2022年10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12个月。
附件: 1.房票安置申请书
2.房票样本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兴文县财政局 兴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局
2022年10月28日
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关于《兴文县县城规划区房票安置实施 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加快实现高品质“筑城聚人”目标,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兴文县县城规划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详细明确了房票定义、适用对象、实施主体、票面内容、安置房源、操作程序、结算办法、使用规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其中:
(一)适用对象。在兴文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产权人的子女)可选择房票安置。
(二)实施主体。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
(三)票面内容。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票面金额;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的5%给予奖励。
(四)安置房源。为兴文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城管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确认。
(五)操作程序。明确了房票安置具体操作流程。
(六)结算办法
1.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的结算办法。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宅、储藏室、车库(位)等,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2.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的结算办法:被征收人房票购房后仍有余额的,由被征收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已备案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处,申请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房票票面剩余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金额。
(七)使用规则
1.房票实行实名制。一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薄为准)一票,不得转让、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2.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3.房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自房票签发之日起算,房票购房后票面余额以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结算资金。被征收人因自身原因不购房的,手持的房票在6个月后可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处兑换现金,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四、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兴文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831—8829416,0831—8862240,0831—8821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