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8月16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 件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浦政规〔2020〕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新规〔2017〕3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浦新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房票安置是对浦口区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可分为纯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两种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新征收项目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回购安置项目的被征收人依照回购协议,将回购款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用于安置。
本规定适用于:
(一)2022年启动实施的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或搬迁项目。
(二)2022年内签约回购安置和已意向登记回购安置的被征收人。
第三条 职责分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房票安置规则制定、房票印制和统筹分发、商品房房源的筹集和推介。拆管中心和街道负责房票申领、开具、审核、发放、结算等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资金来源。各征收项目用地单位做好补偿资金调度、拨付。区规资分局、税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征税、公积金贷款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建立房票安置工作考核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安置,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五条 房票面值。国有土地征收项目的房票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征收协议中注明的征收补偿总额。回购安置的房票面值=安置房处置协议注明的实得处置金额。
第六条 形式要件。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票使用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以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各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
第七条 房票出具流程。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国有土地征收由拆管中心统一领取,集体土地征收由属地街道领取。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国有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开具房票,并经拆管中心审核后,双方确认和签署房票文本。
回购安置的由征收实施主体根据安置房处置协议,填写房票信息,并出具给被征收人。
第八条 房票使用。房票实际使用人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为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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