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为丰富我县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各种需求,结合高县实际,现将《高县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县房票安置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丰富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3号)精神,为丰富我县征地征收住房安置补偿方式,加大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效率和水平,满足被征收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各种需求,结合高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在指定房源池自行购买房屋的住房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票适用的范围。2023年8月1日后高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实施征地征收项目,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了房票方式安置的按本方案执行。

第二章  房票票面内容

第四条  房票实施单位。房票由县征拆中心制作发放,经制发单位盖章生效。

第五条  安置人员信息。房票应载明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住房位置等。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房票票面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金额构成房票票面金额。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用房征收的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附属设施及装修装饰补偿,政策性补偿、补助、奖励构成。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由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附属物及装修装饰补偿、购房补助、按时搬迁奖励构成。

第七条  房票安置奖励。按照房票票面金额以内实际购房金额的3%给予奖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票面余额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第八条  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一户(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簿为准)一票,不得转让、买卖、抵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血亲、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二)被征收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应持有被征收人本人(或委托证明)有效证件及与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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