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行政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因非农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统计、税务、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相关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范围内显著位置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张贴发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机构负责,需于张贴当日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七条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在拟征地范围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五)办理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手续;

(六)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市场、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七)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应当进行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实施,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盖章确认及3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拟征收土地上农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由附着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签字的,可以对调查结果予以公证或者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张贴由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并在张贴当日需对张贴情况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组织听证。认为确需修改的,应当组织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征收实施机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县市区征收实施机构负责将征地前期资料提交给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工作,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征收实施机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公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等级区域划分详见附件1。

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的(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本标准0.8倍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第十七条 青苗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水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用于养殖水产的山塘水库的青苗补偿标准参照邻近旱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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