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制定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加强对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一管理。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征收安置事务中心承担。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土地权属资料、用地红线图;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下达房屋征收任务。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任务交办书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任务交办书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项目征收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项目征收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根据被征收人意见或听证会意见修改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含200户)或800人以上(含8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应当经项目征收主体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编制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归集、管理,具体归集、管理的规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和鹤城区或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邀请;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六)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七)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协商过程应当公开。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决定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政府有特别规定外,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房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建立产权调换房源统筹。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费。

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增加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搬迁日期约定过渡期限。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未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应当按下列规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过渡期限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50%支付;过渡期限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100%支付。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房屋价值的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应当按照《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附件1)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标准》(附件2)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房屋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按照《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与补助标准》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国家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并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补偿了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明确规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核实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补偿决定不包括装饰装修的价值。在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进行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市、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各自实施项目的已征收房屋拆除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按程序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规定。拆除施工必须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60日内,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布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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