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参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计划管理、资金预存、补偿公平、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洪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指导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实行任务交办制和考核奖惩制,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城管执法、人社、民政、教育、信访、审计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中央、省、怀化市、洪江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八条  实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年度计划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未列入征收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九条  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存制度。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房屋征收业主单位资金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条  实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编制项目补偿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批复文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法定文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权属资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规划红线和土地权属界线原则上按城市规划路网网格确定。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用地范围红线和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整合土地地块的资源要求。

第十五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申报,市住保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关程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未纳入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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