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心城区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稳步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方式,结合商丘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房票有关概念
(一)房票。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监制,需载明持有人、票面金额、有效期等信息。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比照货币安置、产权调换等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的实物安置。
(三)票面金额。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包括安置补偿权益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金额,单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票面。其中,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政策确定。
二、实施范围和实施主体
(四)实施范围。在梁园区、睢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先行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施行。安置房已交付使用、货币补偿已到位的项目,不再采取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已启动征收拆迁、安置房未交付的项目,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房票安置。
(五)实施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履行房票核发人职责,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制定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六)政策性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安置补偿权益按照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相关规定计算后,综合考虑拆迁区位等实际情况,在安置补偿权益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适当比例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列入房票票面金额,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不少于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研究确定。
(七)税收优惠。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的房屋,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八)购房补贴。自房票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10%的补贴;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8%的补贴;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5%的补贴;第13个月至第18个月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次性给予票面购房使用金额2%的补贴。购房补贴在购房时抵扣房款,不以货币形式另外发放。
(九)金融支持。使用房票购买房源库中的房屋,票面金额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四、房票使用规则
(十)实名持有。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人可持房票在房源库中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房票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十一)跨区使用。房票持有人可以在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中跨区域购买房源库中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商办、车位车库、配套储藏室等。
(十二)结余变现。持有人使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买房屋,房票可拆分使用,累计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房票票面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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