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现状面积的认定。
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机构及受委托的房屋测绘机构对被征收土地的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进行实地测绘核定的面积,认定为房屋现状面积。
(二)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
1. 被征收人只拥有一处住宅,被征收房屋现状楼层不超过4层(局部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征地公告发布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右江区征地补偿标准方案的批复》(百政函〔2019〕21号)规定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现状面积超出4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按百政函〔2019〕2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70%材料费补助。
2. 被征收人在当次征收范围内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宅的,将被征收人所有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补偿标准按照前款执行。
3. 其它建(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按百政函〔2019〕21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