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的立法缺失引发了诸多违法拆除问题。为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工作,业内人士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现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除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文书适用进行了梳理,总结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四种参考路径,以供交流探讨。


路径一:征收集体土地后,对地上房屋单独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拆除

2000年前后,浙江省杭州、宁波两市出台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在征地获批后,经由房屋调查、测量、评估、协商、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后来改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等程序,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路径二: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视作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后进行拆除

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土地上的房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等予以落实,是本文主要讨论的房屋拆除方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各地在实践中遇到征收集体土地后,对土地上的房屋无法强制拆除的问题。经过探索,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2011、2014年两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将补偿安置内容纳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个阶段: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可以对其上的附着物——房屋一并征收,即“房随地走”,依不同情形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来执行。


路径三:不征收集体土地,通过自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

此种情形原本零星存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用地单位与现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民事合同行为。近年来,国家严格限制征地范围和规模,推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些都需要改变现有农村布局散、乱、差的局面,进行统一规划治理。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大多数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改革开放初期建造的农房已显破旧、村庄空间不合理、急需升级迭代的情况。因此,浙江省各地近年来大力推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城乡统筹、环境治理行动,其中都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

这种拆除,大多通过自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甚至在出台了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条例的杭州、宁波市内,自愿协议拆除房屋的比例也呈现上升的趋势。

这一路径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