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防征储发〔2021〕10号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关于印发
《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区人民政府、港口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和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各单位职责进行部分调整,现将《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方案》(更正重印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防征储发〔2021〕4号文件随之作废。
附件:1.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实施方
案
2.各有关单位名单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2021年2月1日
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2021年2月1日印
防城港市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
迁改实施方案
为促进防城港市城市建设和电网运营协调发展,有序做好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电力设施迁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
市本级土地征收项目涉及电力设施迁改,统一由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作为迁改实施主体进行迁改。
二、实施原则
(一)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原则上采用资金补偿方式,按照“功能还建”的原则,即补偿资金确保迁改工程不低于原有设施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不低于现有输送能力和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开闭所、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原则上按“能利用就利用、能迁移就迁移”的方式实施。迁改新建如供电回路、容量等超出原规模、功能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补偿方式
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原则上以资金补偿方式实施,补偿标准及审核办法按《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2018版)》(中电联定额﹝2020﹞45号)及《防城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改革方案》(防财发﹝2019﹞31号)执行。市征地部门根据审核的迁改工程造价(含勘察设计、监理及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用等),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电力设施迁改补偿合同,给予产权单位资金补偿,由产权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实施迁改。电力设施迁改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各单位职责
(一)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1.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通知,在下达征地任务的同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开展迁改工作;
2.负责协调城区开展迁改所涉及的迁改用地征拆补偿及青苗补偿等工作;
3.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及向产权单位拨付迁改补偿资金工作;
4.负责协调解决影响迁改工程前期、实施的问题;
5.负责报送前期及工程预算费用评审;
6.负责与产权单位签订迁改补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