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集体土地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区范围内(未列入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的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是指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  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和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为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市资源规划、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需征收房屋的,在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直至征收结束: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资源规划、住建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等手续;


(三)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暂停期间,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中专以上院校毕业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登记、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办理户口登记、迁入手续。


第七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社区)如实申报户籍、家庭常住人口、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补偿依据。申报材料如下: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协议等。


八条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的(第六条第二款的情形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新建、改建、扩建、析产、分割、赠与、租赁、抵押、典当的。


第九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认定;证书不全或无证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面积为依据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凭证;


(三)建房批准文件;


(四)改、扩、新建的批准文件;


(五)征收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第十条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户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确定,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个安置人口: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且已领取再生育证明的;


3.已婚尚未有子女或目前只有1个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在读研究生;


3.配偶及其22周岁以下(含22周岁)子女为户改前非农业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住房等政策的;


4.居住在本村户改前的红蓝印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不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编制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5.因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且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夫妻双方父母,又未享受过农村宅基地建房的;


6.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7.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3.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6.其他特殊人员。


(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公告发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截止之日前出生的人口应当作为安置人员,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计入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  符合分户条件且已办理分户手续的被征收户,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员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父母原则上随一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安置。


第十二条  在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按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再享受宅基地建房权利。


产权调换安置是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征收人。


迁建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由被征收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住房,或由征收人按规划统一建造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征收人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住房。


第十七条  征收房屋价格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以下称重置价格)确定(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1)。


第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