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制定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标准,加强对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一管理。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征收安置事务中心承担。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申请,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良好执业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纳入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土地权属资料、用地红线图;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材料。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下达房屋征收任务。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任务交办书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任务交办书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突击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项目征收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实施步骤、签约期限和奖励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项目征收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根据被征收人意见或听证会意见修改确定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200户以上(含200户)或800人以上(含8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应当经项目征收主体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编制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归集、管理,具体归集、管理的规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或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说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和鹤城区或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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