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宁乡县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41日)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5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票安置即市场化商品房安置,指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后,向征收实施单位领取“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户凭房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经审核公布的开发企业楼盘中自由选择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或二手房,以房票抵购房款。

房票安置实施的范围为县内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结算凭证,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但不能提现。

房票应包含项目名称,被征收人房屋坐落、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由县征收办(设县住保局)或县征拆事务所(设县国土资源局)加盖公章 

第三条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票安置的组织工作。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宁乡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由征收人核准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宁乡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规定执行,由征收人核准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金额和相关奖励补助金额。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补偿款的50%以货币现金形式支付,50%以房票形式支付。以房票支付购房款的,按房票实际消费金额10%的标准作为安置奖励(未消费部分不享受安置奖励)。被征收人凭房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商品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购房款。

第五条  被征收人自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以在原被征收房屋区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房票购买商品房后,可凭《购房合同》在商品住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第六条  成立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设县住保局),并设立房票专用账户,负责全县范围内房票兑付结算的相关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向县住保局申领房票。房票不得套现,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8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货币化补偿政策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

第七条  房票安置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征收公告(征地公告、通告)。发布的征收公告(征地公告、通告)中应载明征收项目实施房票安置方式。

(二)签订协议。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中应注明房票安置相关内容。

(三)出具房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房屋倒地并经验收审核后,在办理房屋补偿费用结算时,根据签订的协议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

(四)选购房屋。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可选购本县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时,向售房人提交房票。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价款超出房票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房款支付给售房人;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价款低于房票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凭据向县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申领。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商品住房时,鼓励由参与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市场售价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正常市场售价参照同期类似商品住房实际成交备案价格确定。

(五)房票资金结算。售房人出售房屋取得房票后,凭房票与县住保局房票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县住保局房票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备案时由开发企业提供房票、购房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备案证明、结算单)。被征收人所购房屋为现房或二手房的,房票资金在办理房屋分户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后1个月内结清。所购房屋为期房的,房票资金在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后1个月内付30%,在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栋证后付至90%,余款在开发企业办理完分户产权登记后付清。房票结算资金纳入房票管理服务中心监管账户监管。

第八条  房票安置奖励资金由征收载体单位计入征拆成本。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保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试行。原已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及规定执行。


益阳高新区征拆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益阳高新区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安置模式,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和人居环境,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市场化房源安置模式,创新征拆安置政策,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房票安置适用于益阳高新区范围内所有项目被拆迁安置对象,包括本方案出台后将要实施拆迁安置对象、本方案出台时正在实施拆迁的安置对象以及本方案出台后原有已联审但尚未实施完毕的货币安置对象。

三、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一)一是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征拆事务所具体负责房票实施工作,镇、街道协助实施。二是为有效推进房票制度落实,设立房票管理中心。

(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房票安置工作由区征拆事务所具体实施。

(三)区征拆事务所牵头,具体实施各辖区内协议的签定、房票核发、手续办理等工作,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宣传发动工作。

(四)区开发建设局统筹做好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做好房票安置资金保障,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结算工作,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

(六)区税务局负责按照现行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七)园区审计科负责房票安置的审计工作。

(八)房票管理中心负责结算房票费用。

四、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收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高新区征拆安置方案,将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收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高新区辖区内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包括期房、二手房,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五、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一)拆迁项目被征收人的拆迁房屋补偿款以现金加房票进行补偿,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部以房票模式予以补偿。拆迁房屋补偿款补偿分段进行计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50万元至100万元,超出50万元以上的部分50%以现金支付,50%以房票形式兑付;100万元以上,全部以房票形式兑付。房票票面金额具体包括拆迁房屋补偿、货币安置补偿、搬迁奖励费、其他政策补贴及政策性奖励等(对于上述补偿补贴的金额计算,按照当地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予以实施)。原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可以将应付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部兑换成房票,实物安置的拆迁户不能兑换房票。

(二)房票票面还应记载项目名称、货币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编号、票面金额、使用截止日期等。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称为房票记载人。

(三)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房源超市

区开发建设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  件,在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  件时,须充分考虑涉及征拆补偿、住房等民生问题,严格制定准入考量标准。

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制定房源超市管理办法,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七、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开发商对使用房票购房安置对象在原有价格基础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实施拆迁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补助费,不计入房票金额。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益阳高新区房源超市购买的安置房,按照当地现行有关政策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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