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法性认定难点,主要在于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如一户多宅、面积超标、权属不清、管理不严导致合法房屋无法得到认证,通过梳理2022年湖南省各地土地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汇编了常见的房屋合法性认定方法。


             2022年湖南省各地房屋征收合法性认定方法

※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在1982年2月13日实施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自有住房,认定为历史性建房;在1982年2月13日实施后,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所建成的房屋,依据村(居)民建房审批条件依法组织认定。——源自《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无证房屋,至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止,为征拆人唯一住宅且未进行扩建、改建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调查审核;1987年1月1日实施后新建的无相关权利证书的房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源自《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22〕6号)


※ 2006年7月1日 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未在2006年7月1日以后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源自《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 建筑层高≤3层

  具有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属于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一次性建成的房屋,其建筑层数最高按三层认定。对超过三层的部分,整栋房屋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拆迁协议的,参照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不得给予室内装修补偿和签约、搬家腾地奖励。未在规定签约期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源自绥宁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19年3月31日 绥宁县人民政府印发)


※ 一户一宅规定

  被征拆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规划批准的,属于村民在本村组范围内于2017年9月25日以前建成的,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在以前征地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自购商品房安置方式安置,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超过本省、市、县规定标准的,可予以合法性认定。——源自《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6月10日 茶陵县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发布)


※ 借助某个时间点的航拍图作为确定房屋补偿范围及认定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成的无证房屋,至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止,为被征拆当事人的唯一住宅且未进行扩建、改建,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能提供的按无证建筑处理。

1.以1987年至1989年建设用地清查资料或调取1986年航拍影像图(或地形图)显示房屋已存在的资料;

2.被征拆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源自《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20年9月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