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韶山市2016年储备用地第16号地块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809号文件批准。韶山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韶土公字〔2017〕1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韶山市韶山乡韶润村竹鸡组、曹家组、马石组、广口组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付方式

经调查核实,此次土地报批范围内含集体土地2.64亩在南环线景观工程项目已征收补偿。本次实际需征收集体土地219.89亩,详见征地红线图。

(一)征地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韶山市征地拆迁事务所(下称“征拆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补偿款按规定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被征地

 位

征收土地

类别

征地面积(亩)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金额(元)

韶山乡

韶润村

竹鸡组

   田

4.7

56000

3000+5000

300800

   计

4.7

/

/

300800

韶山乡

韶润村

曹家组

   田

115.71

56000

3000+5000

7405440

   地

13.25

56000×0.8

2000+3000

659850

   地

1.83

56000×0.5

3000+1000

58560

坑塘水面

36.79

56000

4000+6000

2428140

农田水利用地

0.6

56000

/

33600

农村宅基地

12.96

56000

/

725760

农村道路

8.7

56000

/

487200

   计

189.84

/

/

11798550

韶山乡

韶润村

马石组

   田

7.89

56000

3000+5000

504960

   地

7.87

56000×0.5

3000+1000

251840

农村宅基地

3.99

56000

/

223440

农村道路

0.91

56000

/

50960

   计

20.66

/

/

1031200

韶山乡

韶润村

马石与

广口组

争议地

   地

0.32

56000×0.8

2000+3000

15936

农村道路

0.55

56000

/

30800

农村宅基地

3.26

56000

/

182560

   计

4.13

/

/

229296

韶山乡

韶润村

竹鸡与

马石、曹

家组争议地

   田

0.56

56000

3000+5000

35840

   计

0.56

/

/

35840

   计

219.89

/

/

13395686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由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费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支持征地拆迁奖按规定支付。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3〕84号)和《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山市完全失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韶政发〔2011〕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相关告知: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韶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协调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六、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0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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