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缩短安置过渡期限,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鄂州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订)》(鄂政发〔202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安置方式,是指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再由被征收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补偿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可选择房票安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作为征收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房票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筹集与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房票安置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价款、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和搬迁,且将房票票面金额70%以上(含70%)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房票奖励资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负担,由市财政局先行全额垫付。各区人民政府应承担的资金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划转。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成本。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由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过渡费。
第八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使用金额部分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超出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九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使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第十条 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视同放弃房票安置奖励,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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