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QWD00-2023-0005

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前湾新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及时满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优化住宅房屋征收房源配置方式,决定推行住宅房屋征收调产安置房源市场化配置即房票安置,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宁波前湾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的征收项目中选择货币安置,且选择购买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或期房作为调产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

二、房票安置使用金额计算

房票安置使用金额计算以被征收人签订的货币安置协议为基础,并结合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购房需要进行计算和确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为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与被征收房屋旧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票安置使用金额=可安置面积×(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基本造价-土地性质调整费用)+被征收房屋旧值

征收房屋旧值为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补偿金额之和。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在计算被征收房屋旧值时,应按照部分货币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三、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比例

被征收人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比例为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的40%;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低于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时,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的40%进行购房补贴;若被征收人实际购房资金超过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时,超过部分购房资金不享受购房补贴。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所需费用列入相应项目征收成本。

四、具体操作程序要求

(一)被征收人货币安置协议生效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的相关政策,包括房票安置使用金额最大值、购房范围、购房时间以及购房补贴申领的相关要求。

(二)被征收人需在货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购买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现房或期房,方可享受房票安置购房补贴。因被征收人特殊原因确需延期购房的,被征收人需在货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被征收人按照房票安置购房补贴标准的80%予以享受,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品住宅购买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