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多元化住房安置需求,妥善解决拆迁未安置等房屋征收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第二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样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安置房的房屋安置行为。房票安置应以被征收人的自愿选择为基础。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自行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房票票面金额的计算细则。

第五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非配偶间不得赠与使用。

第六条 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具体实施主体。房票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级住建、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通过公平协商、公开竞价等方式,组织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房票安置。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现房房源(须是现房或主体完工的预售商品住房、商业门面、公寓、写字楼,且从进入“房源超市”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交房条件,因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达不到交付条件的,按照时间进行顺延)、价格优惠幅度,签订房票购房协议,建立“房源超市”,定期公布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纳入“房源超市”。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内的房源。

第八条 房票安置制度实施后,新征收项目按相关政策不再新建安置房,原则上使用房票安置,从“房源超市”中购买,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点为交房之日。对已拆迁并明确安置点或安置房正在建设的征收项目,各区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由群众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同时,鼓励其他已拆迁未安置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房源从“房源超市”中选定。

第九条 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建设主体与征收人协商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第十条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负责筹集,应加大财政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购房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征收人于购房合同生效并完成预告登记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征收人。

第十二条 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期搬迁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征收人按房票价格的5%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票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补偿,按期搬迁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按照“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由征收安置主体制定房票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票价格的5%。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领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未使用房票的,既可申请征收人根据房票价值折算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费用,也可申请延长房票使用期限,但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被征收人申请延长房票使用期限的,不再享受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房票安置奖励。

第十五条 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征收人采用房票安置后转换出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依据城市规划,出让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安置用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采用房票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票安置的面积可以按相关规定依法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通过房票安置调整的地块,在大气污染管控中享受省市重点项目或民生工程项目待遇,不强制采用装配式技术建设。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按照本实施办法选择房票安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条 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正常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子女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各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征收人按约定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并依法采取信用惩戒等相关措施:

(一)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二)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三)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五)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各区统一执行核发及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等棚户区改造工作四个文件的通知》(许政办〔2017〕2号)中《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票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12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23月的全国“两会”中均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在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经济运行工作调度会上,省发改委表示,支持各地制定出台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省住建厅表示,探索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刚需,满足合理改善性需求。可以说,省级部门支持各地依据市场情况,多措并举保障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20225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房屋征收安置问题项目整改工作方案》,提出针对已征收未开工项目,要通过发放房票等方式货币补偿到位一批。郑州市、信阳市今年也先后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文件主要内容就是积极通过房票等形式解决好群众安置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520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房屋征收安置问题项目整改工作视频调度会上,刘玉江副省长专门提出各地要学习借鉴郑州和信阳房票安置的经验做法。

可以说,通过房票安置既可以有效化解当前我市存在的征收未安置问题,减轻各承担的巨额过渡安置费支出压力,减少安置环节又可以进一步降低我市房地产去化周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近期在卢市长的直接带领下,通过借鉴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了中心城区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召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当面征求企业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发布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社会面意见,并通过了政府法制审查,现提请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房票安置实施主体、房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房源超市”的建立、房票的使用规则、房票安置资金的来源、房票安置操作程序、房票结算方式、使用房票的奖励、优惠政策、纠纷解决等方面。

1.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房票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级住建、发改、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2.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政策中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各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自行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房票票面金额的计算细则。

3.房源超市的建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明确接受房票安置的具体现房房源(须是现房或主体完工的预售商品住房、商业门面、公寓、写字楼、车库,且从进入“房源超市”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交房条件,因疫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达不到交付条件的,按照时间进行顺延)、价格优惠幅度,签订房票购房协议,建立房源超市,定期公布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纳入房源超市

4.房票的使用规则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内的房源。房票安置制度实施后,新征收项目按相关政策不再新建安置房,原则上使用房票安置,从“房源超市”中购买,过渡费发放截止时间点为交房之日。对已征收并明确安置点或安置房正在建设的征收项目,各区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行选择是否采用房票安置方式。同时,鼓励其他已征收未安置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房源从房源超市中选定。

5.房票安置资金的来源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征收主体负责筹集,应加大财政保障支持力度。各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要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6.房票安置操作程序(一)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开发企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建设主体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四)开发企业或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建设主体与征收人协商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7.房票结算方式。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

8.使用房票的奖励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期搬迁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由征收人按房票价格的5%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票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期搬迁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按照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由征收安置主体制定房票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票价格的5%

9.优惠政策。明确了用地政策、配套费减免政策、税收减免政策、大气污染管控、公积金政策、义务教育等优惠政策。

10.纠纷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三、工作建议

一是建议《实施办法》经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二是建议成立房票安置工作专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税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生态环境局、教育局以及魏都区、建安区、东城区、开发区、示范区等单位共同参与,统筹协调推进房票安置工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对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房票安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

三是建议制定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源超市”建立细则、房地产企业监管细则;五个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房票价值核算细则、资金使用拨付监管细则;市教育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对照自身职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现就《许昌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121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23月的全国“两会”中均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坚持租购并举,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2022年第一季度全省经济运行工作调度会上,省发改委表示,支持各地制定出台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省住建厅表示,探索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拆迁安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住房刚需,满足合理改善性需求。可以说,省级部门支持各地依据市场情况,多措并举保障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2022年以来,郑州市、信阳市先后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大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文件主要内容就是积极通过发放房票等货币化补偿方式解决好群众安置问题。采取房票安置方式既可以减轻各承担的过渡安置费支出压力,减少群众拆迁安置环节又可以进一步降低我市房地产去化周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为学习借鉴郑州市、信阳市房票等货币化方式安置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我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房票安置,有效化解当前我市存在的征收未安置问题,减轻各承担的巨额过渡安置费支出压力,减少安置环节,进一步降低我市房地产去化周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26条,内容主要包括:房票安置实施主体、房票票面金额的计算、房源超市的建立、房票的使用规则、房票安置资金的来源、房票安置操作程序、房票结算方式、使用房票的奖励、优惠政策、纠纷解决等方面。

1.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明确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主体是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

2.房票票面金额。明确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魏都区建安区人民政府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实施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自行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房票票面金额的计算细则。

3.房源超市的建立。明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房源超市”,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需为现房或主体完工的预售商品住房,且从进入“房源超市”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交房条件政府投资建设的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项条件安置房纳入房源超市

4.房票的使用规则。明确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中心城区内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内的房源。房票安置制度实施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同时,鼓励其他已拆迁未安置群众,选择房票安置

5.房票安置资金的来源。明确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筹集

6.房票安置操作程序。一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二是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三是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房源超市”选购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四是开发商与征收人协商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7.房票结算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资料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具体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初始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3个月内拨付。

8.使用房票的奖励。明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使用房票从“房源超市”选购商品房的,按房票价格的5%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房票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5%给予奖励);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因地制宜、一村一策的原则,由征收安置主体制定房票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房票价格的5%

9.优惠政策明确了用地政策、配套费减免政策、税收减免政策、大气污染管控、公积金政策、义务教育等优惠政策。

10.纠纷解决。明确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