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中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统筹做好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工作机制

(一)明确协调机构。市房屋征收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进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票结算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推进落实房票结算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房票结算相关的具体工作。

(三)深化部门联动。市财政、资规、住建、税务、教育、人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意见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中的房票结算工作。

二、完善使用规则

(一)拓展应用类型。新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住宅)安置补偿的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房屋(住宅)征收的可以使用房票结算。允许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

(二)明确补贴原则。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由购房所在区承担。购房补贴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后在无锡市数字房票系统中进行公示。购房补贴金额为购房金额乘以购房所在区确定的补贴比例。购房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票票面金额乘以补贴比例,房票票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及货币化补偿补贴金额的总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与货币化补偿结合安置时,房票票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币化补偿部分的金额。

(三)实施房票回购。已完成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住宅)安置补偿项目中,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未交付或已交付未使用的,可以使用房票进行回购。使用房票回购的,回购金额即为房票票面金额。回购价格应当以回购时点同类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作为参照对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就实施房票回购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四)扩大使用范围。突破各区间的行政区划限制,积极鼓励房票可在全市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屋。

(五)增加使用主体。房票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强化房源组织

(一)搭建房源平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房源信息平台。各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明确具体的部门负责构建辖区内的房源信息库,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及相关管理工作。鼓励全市范围内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对积极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参与实际情况给予信用奖励等激励措施。

(二)规范房源管理。对报名参与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准入管理机制,入库企业和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运行情况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符合房源组织管理部门审查要求。

2.入库房源应为现售商品房屋或预售资金纳入监管且在一年内可以交付的预售商品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房源一次性全部纳入房源库,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3.加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在地区级房源组织管理部门签订房源供应协议,对房源供应要求、价格优惠幅度、房票结算兑付方式、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同等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其他各区房票在协议指定楼盘的使用与结算。其他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其他区级房源组织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在上述协议约定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并签订新协议的,协议双方按照新协议内容执行。新协议约定的条件应当优于原协议约定的条件,且仅适用于新协议行政主体范围内房票的使用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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