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房票持有者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征收安置房、商品房(含住宅、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

  第三条 用于房票安置的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经审核后统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的格式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规制。房票为-式两联(存根联、结算联),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金额、开具日期、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

  第六条 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

  收人,在提供购房意向书等相关凭据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发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第七条 房票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按照原征收补偿协议执行

  第八条 房票结算后的余额可以向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兑付。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

  第九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市栖霞区孟北、栖霞区百水雨花台区绿洲片区市级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 10%的购房奖励。

  (二)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本区安置房的,在安置房申购优惠幅度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 10%的购房奖励。

  (三)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购买本区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 10%的购房奖励。

  (四)购买本市其他区房源的,按照相应区有关政策执行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细则由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适用于在此期间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

《南京市栖霞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细则》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8号)和省、市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4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7日。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因此需出台我区的操作细则。

二、主要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8号)

(三)《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我区房票的规制及内容

2、明确可以计入房票的金额仅为房屋货币补偿款;

3、明确房票购房的范围和期限;

4、明确奖励标准;

5、明确房票操作细则适用的项目范围。

四、制定的过程

本次制定的《南京市栖霞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细则》,经多次区政府城建会议后由区住建局拟定初稿。初稿先后征求了区规资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的意见,并由区征收服务中心组织街道、社区召开群众座谈会收集意见相关意见已做修改。为保证操作细则的合法性,多次征求上级征收主管部门意见,请多名专家进行论证审议。同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期间未收到反对意见,无负面影响,实施风险较低。在定稿前,由第三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结论为符合法律规定。此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故决定发布《南京市栖霞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操作细则》并上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