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宁建征字〔202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票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23〕2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建邺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细则。
第二条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住宅房屋的结算凭证。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实施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细则适用于已纳入市、区统一“房源超市”展示系统的住宅房屋、公寓、储藏室、车库、商办等,未经公示的楼盘不得参与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房源筹集、“房源超市”建立及动态管理等工作根据市房产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公示房票安置房源,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票结算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与购房奖励之和。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放弃房屋安置奖励及其他补助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七条 房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区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和批准号、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票面金额、有效期、实际购房人信息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八条 房票为专用结算凭证,不得买卖、抵押、质押。
第九条 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可申请核发房票。房票申请采用书面方式。申请人填写《建邺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房票申请表》,区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核后开具房票。征收共有权房屋开具房票人,由共有权人先协商一致确定开具房票人,再按流程规定核发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与他人以共有产权方式购买商品房,按照房票使用人占有房屋份额的对应金额使用和结算房票。被征收人持房票申购安置房,需符合本市安置房申购政策。
第十条 房票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被征收人在有效期内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的,被征收人应交还房票,按照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不予核发房票。房票发出后被征收房屋或征收补偿款涉及依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撤销房票。撤销房票应通知被征收人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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