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划资源发〔2023〕118号
市规划资源局 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规划资源局和市房产局共同制定了《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3年9月7日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票是各区人民政府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本市安置房或商品房的凭证。房票安置是指鼓励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应当符合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申购条件。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区人民政府签订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协议。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房票安置的责任主体。各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管理机构(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房票票面金额与征收补偿款差价部分纳入征收成本。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
用于计算房票票面金额的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依法确定的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总面积。
第六条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
被征收人在房票有效期内选择房票安置的,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按照不低于10%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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