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816日)

第一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  和居住环境,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浦政规〔2020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新规〔20173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浦新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浦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  定义及适用范围房票安置是对浦口区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可分为纯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两种方式。对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新征收项目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回购安置项目的被征收人依照回购协议,将回购款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浦口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用于安置。

本规定适用于:

(一)2022年启动实施的区内国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或搬迁项目。

(二)2022年内签约回购安置和已意向登记回购安置的被征收人。

第三  职责分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房票安置规则制定、房票印制和统筹分发、商品房房源的筹集和推介。拆管中心和街道负责房票申领、开具、审核、发放、结算等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资金来源。各征收项目用地单位做好补偿资金调度、拨付。区规资分局、税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征税、公积金贷款等工作。

第四  工作机制建立房票安置工作考核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推广使用房票安置,将惠民落到实处。

第五  房票面值国有土地征收项目的房票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征收协议中注明的征收补偿总额。回购安置的房票面值=安置房处置协议注明的实得处置金额。

第六  形式要件房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即房票使用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以及房票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各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

第七  房票出具流程征收实施主体根据需求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申领房票,国有土地征收由拆管中心统一领取,集体土地征收由属地街道领取。

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国有征收项目,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由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开具房票,并经拆管中心审核后,双方确认和签署房票文本。

回购安置的由征收实施主体根据安置房处置协议,填写房票信息,并出具给被征收人。

第八  房票使用房票实际使用人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也可以为其直系亲属。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浦口区范围的新建商品住房,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商品房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

购房人持房票购房,购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购房人自行补足。

第九  房源筹集与确定商品房房源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优惠结算、已取得预售许可且尚未出售的本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房票安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搭建房源超市,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第十  房票有效期房票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未使用则房票自动失效。持房票未购房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适用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按房票持有时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12个月不再计息)。

回购安置房票超过12个月不购房的,按原支付周期和比例兑付回购资金。

第十一  房票结算房地产企业根据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到的被征收人房票,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结算;征收实施主体应及时向房地产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

第十二  余额兑付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后的房票余额,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主体申请兑付。征收实施主体在收到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三  支持奖励房票安置享受以下支持奖励: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金额(含)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房票金额部分不予免征。若房票被赠与,按照规定无法享受契税减免。

(二)给予被征收人房票面额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奖励。

使用房票安置,房票金额不足部分,对符合本市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的,被征收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贷款部分不享受房票安置的奖励。

第十四  购房奖励资金兑付被征收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征收实施主体书面申请房票购房奖励资金。

购房人(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解除购房网签协议的,应当先行退回兑付所得的购房奖励资金。

第十五  房票使用限制房票不得转让和抵押。

第十六  奖励资金来源房票安置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征收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七  监督管理各征收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  政策解释本规定由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  试用期限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