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 城 港 市
人民政府文件
防政发〔2020〕6号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各县(市、区)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各县(市、区)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目前适用的补偿标准文件执行。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严格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监督,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公开方式:公开)
附件
防城港市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
市级名称 |
县级名称 |
区片名称 |
区片编号 |
区片范围 |
2020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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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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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 |
港口区 |
第一区片 |
450602001 |
白沙街道办:沙社区、港务社区、仙人湾社区、插排尾社区; |
33600 |
14100 |
19500 |
防城区 |
第一区片 |
450603001 |
水营街道办:木头滩社区、丹竹江村、鲤鱼江村、大王江村、黄竹塘村、水营村、沙埠村; |
33600 |
13440 |
20160 |
|
第二区片 |
450603002 |
江山镇:新六村、江山村、两头龙村、山脚村、沙木村、潭蓬村、潭西村、白龙村、万欧村、新基村、沙村。 |
33598 |
13439 |
20159 |
||
防城港市 |
防城区 |
第三区片 |
450603003 |
峒中镇: 继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