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农村地区流传这样一句话,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原来的家里或者村里发生什么事情,

尤其是土地征收补偿等,

就与“外嫁女”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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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来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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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陈某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某乡某村某组。1997年12月20日,陈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陈某的户口未迁出该村,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湖南省沅江市某乡某村某组。

   2003年7月20日,两人生育一子吴小小,吴小小出生后即落户湘潭市雨湖区该乡该村该组。2005年5月8日,陈某作为户主立户,性质为农村家庭户口,其子吴小小登记该户名下。2005年6月15日,吴某将其户口从沅江市迁出,落户在湘潭市雨湖区该乡该村组,登记在陈某户下,其不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2018年10月18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向陈某一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陈某一家承包的土地进行了确认,承包期限为199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家庭成员为陈某、吴某、吴小小。

   2020年,因西环线一期项目建设,该村民组有98.77亩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款877.45万元。为分配土地征收款,该村民组召开户主代表大会制定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按人均11.67万元分配补偿款,独生子女增加30%的比例。分配方案中明确:“外嫁女不参与土地款征收分配”

   陈某一家三口被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陈某认为自己一家应当享受土地征收款的分配资格,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村民组表示,所作的分配方案是通过了村民会议的民主程序所作的决议,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是集体意志的行使;决定外嫁女不参与分配是根据朴素的乡土人情以及防止人口膨胀的普通逻辑所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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