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在桂林市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被征用(征收)为国有土地时,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规定如下:
一、《桂林市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所称的“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是指: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被征用或征收为国有土地(简称征地)并转为建设用地时,对原有房屋及附属物实施的搬迁、拆除,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
二、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对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建规、国土资源、房产、工商、市容、公安等部门以及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三、实施拆迁前应对需要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等规定,并参照房地产评估规范进行。
(一)当被拆迁人不要求进行产权调换、也不要求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而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应为:将被拆迁房屋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的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得出的单价,扣除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地成本、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上市流转的折扣。即: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格=假设为国有出让土地上有产权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出让集体土地的收益金价格+征地费用的价格+原集体土地上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缴纳的费用价格)。
如果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的价值,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则只对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建筑重置价值进行评估。
(二)被拆迁人采用另行审批宅基地迁建安置时,只进行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建筑重置价格的评估。
(三)拆迁人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应对被拆迁房屋和用于安置的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建筑重置价格进行评估。
(四)当拆迁人用其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同时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四、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向市拆迁办提交的材料中,除依照《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外,还应提交征用(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及征地拆迁范围用地红线图等。
五、房屋拆迁许可确定的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的活动,除《桂林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不准装修装饰,不准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六、房屋属于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有条件的另批宅基地迁建安置;拆迁其它用途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安置是指:
1.由拆迁人用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2.由拆迁人用在规划的集体土地安置地点上建设的房屋(如农民新村)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3.由拆迁人用其它位置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
(二)货币补偿是指:
1.由拆迁人根据被拆除房屋评估价值及其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房屋产权人自行解决住房;
2.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重置评估价值及其它的补偿标准,一次性提供安置资金,由被拆迁人在新批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设住房。
(三)有条件的另行审批宅基地迁建安置是指:
在具备另批宅基地的土地条件并经国土资源、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发布时的建筑重置价格,提供迁建费用,由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小组(村委会)按照规划统一建造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