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城区房屋征收部门)。


  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或具有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的单位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


  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并签订委托合同。


  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及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市发改委、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信访、公安、工商、交通、文化、教育、民政、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书面确认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规划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三)国土部门书面确认的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书面通知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明确调换的地点、面积、价格等事项;


  (五)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六)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城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房屋征收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应当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有关规定实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500户以上的,应当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六)领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进行征收调查;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城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调查。房屋征收调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抵押、查封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设备设施、附属物等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等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调查的有关事项。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的,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或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市房屋征收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