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签约率等规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 12 元/月计算,每户不足650元/月的,按 650元/月补助。补助期限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执行。(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 12 元/月计算,补助期限为 6 个月。


二、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米 15 元计算,不足1000 元/户的,按1000 元/户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则补助两次。


三、非住宅一次性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


(一)商业、办公用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公式为:补偿标准=临时补偿费×实际过渡期限,临时补偿费按照同类地段市场月租金评估均价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 5%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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