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三区范围内(含邵阳经开区,下同)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邵阳经开区范围内以及跨区的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邵阳经开区以及跨区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有征收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经费纳入房屋征收成本。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房屋拆除工程并负责监督管理,所需工程费用纳入房屋征收成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物拆除过程中,应当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三榜公示,二级审核,经费包干,行政交办”的工作机制。



第一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初审,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用进行核算,经区人民政府初审,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将应征收房屋的补偿政策、评估价格、补偿金额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三榜,由区人民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和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三榜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全面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摸底核实征拆对象实物量的基础上,按市人民政府已发布的相关文件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第一级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第二级审核。市房屋征收部门要对上报的资料按有关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房屋征收项目交办包干通知书,并按照总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将征收经费按进度拨付给区房屋征收部门。



第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职责:



(一)审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负责市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归集专户储存、划拨和使用监管;



(三)审定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成本费用概决算;审核区人民政府征收项目一榜二榜公示公告;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依程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并委托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对征收项目房屋进行评估;



(五)协助参与并监督区人民政府房屋调查摸底前期工作;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管理平台,共享房屋征收信息;建立评估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七)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交办项目征收工作任务;对全市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相关公开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具体负责跨区重大建设项目及邵阳经开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发布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三)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予以公示;



(四)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送市房屋征收部门审定后予以公告,并报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六)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商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七)编制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成本费用概决算,组织实施房屋征收、拆除、安置等工作;



(八)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协商不成的,做好谈话记录,送达评估报告,做好证据保全,报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九)报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房屋强制征收;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房屋征收部门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等具体组织工作;



(四)房屋征收项目征收成本测算;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对房屋征收计划、落实安置房建设计划以及房屋征收中确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条  发改、规划、国土、财政、公安、不动产登记、城管执法、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邵阳经开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和房屋征收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棚户区改造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棚户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跨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邵阳经开区范围内征收房屋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提交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或项目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应提交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批复文件;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批文或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以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或国有土地合法用地手续;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房屋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一般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国土、工商、税务、不动产登记、城管执法、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并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认定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被征收人对调查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和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和范围、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补偿方式、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补助与奖励的方式及标准,以及签约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后,应组织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需用地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房屋征收范围是否科学合理,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等内容进行论证。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还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情况作出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项目,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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