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二、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2000元/次计算。
三、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补贴。
四、非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5年)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
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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