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推进政务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重要举措。征地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征地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部决定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内容,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先后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办理要求。各地建章立制,积极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看到,一些地方在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中,还存在公开不及时、栏目设置不规范、公开内容不清晰、查询获取不便捷等问题,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在省域范围内就征地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统一规范、统一要求,省级统一组织发布省、市、县征地信息,有利于创新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加大公开力度,保障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有利于促进征地工作进一步规范有序,推动化解征地矛盾纠纷,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门户网站作为政务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重要作用,依靠省、市、县力量,共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国土要求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统一规范建设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一)明确建设主体。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由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填报,实现省域范围征地信息统一对外发布的网络平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省、市、县分工开展信息填报,并实现征地信息在省、市、县的国土资源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和互通共享。

(二)规范公开内容。按照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征地信息统一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对省、市、县制作的应当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的有效归集。

平台公开的内容应涵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情况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公开的各类信息要采用数字化格式,确保公开信息条目清晰、便于查询。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开的征地信息类别和内容。

(三)健全应用功能。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应本着方便群众查询、充分利用已有信息、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效率的原则进行建设。要优化信息组织。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主线组织征地不同阶段的各类信息,全面反映征地批前、批准、批后全流程信息。信息上传功能应当按照省、市、县用户类别和信息产生的次序分别设置。要方便信息查询。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应设置项目位置(按行政区具体到村)、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关键字查询功能,实现模糊查询和多关键字查询。要实现信息共享。平台应开发便捷的信息发布功能,提供征地信息公开页面链接,支撑省、市、县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同步公开征地信息。要做好系统衔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要开发与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征地实施系统等相关系统的接口,方便已有信息的快速上传和数据共享,预留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接口,实现征地信息的远程调阅和查询统计。

(四)强化分工协作。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协作,明确职责,强化协同,应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共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级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同时,填写项目位置(按行政区具体到村)、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数字化信息,作为查询和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基础。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及相关信息数字化工作;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及相关信息数字化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公开的用地批复信息,填报公开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相关信息。其中,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信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实施信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公开。

三、确保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高效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当作加强征地管理和政务公开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组织精干力量,研究制定落实方案,提供经费与必要保障,确保完成平台建设任务。要加强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整体联动,确保工作顺畅;要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平台有效运行。

(二)注重公开质量。坚持“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征地信息公开前,要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一致,做到公开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健全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规范保密审查程序,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三)把握建设时限。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应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运行。2017年7月1日以前批准用地信息,各地可根据情况逐步补充纳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四)做好统筹衔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运行后,市、县在该平台公开相关征地信息即可。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向市、县提供征地信息公开页面链接,将征地信息公开信息同步到原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的“征地信息”专栏。市、县要充分利用平台信息化成果,规范市、县“征地信息”专栏的栏目设置,确保公开的征地信息协调一致。